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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代位權,即債權人 代位權是民法典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為了保護他的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 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時,法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的權利或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例如乙方欠甲方100萬,丙方欠乙方100萬,乙方除了這100萬債權 此時,如果乙方不主動主張其債權 甲方對丙方的權利,訴訟時效即將結束,可能危及甲方 的債權人 的權利,甲方可以代位向丙方追償。代位權制度的建立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權利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目錄

法律規定 編輯本段

《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 延遲行使其債權債權或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債權影響債權的實現的到期債權人 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 美國法院代位債務人和除非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本人,否則債務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抗對方。

代位權的范圍僅限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人 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債權人可以主張。

第536條凡在債權人 權利屆滿時,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債權或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債權即將到期或者破產債權未及時申報,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并要求他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動。

第537條,凡人民與美國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債務人 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 的債權人 對相對人的權利或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的權利得到保留、強制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代位權代位權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如果債務人 延遲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 美國法院代位債務人和的債權人 的權利,除非債權人 債務人的權利專屬于債務人。

代位權的范圍僅限于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債權人 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二) 債務人 延遲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權利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三) 債務人 的債權人 的權利已經過期;四)債務人 的債權人 債務人的權利并不專屬于債務人自己的債權人 的權利。

第十二條債權人和債務人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是指債權人 的權利基于依賴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因繼承關系產生的支付和勞動報酬的請求權、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遲遲不行使其到期債權從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并且不向到期債權人主張權利 債務人通過訴訟或仲裁以貨幣支付其債權,致使債權無法實現的到期債權人 的權利。次債務人(也就是說,債務人 的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不被認為是懶惰的行使其到期債權 的權利,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對比

1、行使代位權的條件發生了變化,從“對債權人的損害”到“影響債權和債務的實現的權利”這項修訂是合理的。在一定程度上,如果只是損害了債權人,但在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情況下承認了代位權,就會過度侵害債務人 的自由來行使他的權利,所以它需要實現“影響債權和債務的實現的權利”的程度。

2、擴大代位權的客體,從“到期債權”到“債權”,不再要求“到期”,同時明確包括“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的權利”

3、《民法典》增加第537條“債務人 的債權人 對相對人的權利或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的權利得到保留、強制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這就糾正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是債權人優先的缺點。

法律性質 編輯本段

主流觀點是“固有權利說”學說上曾出現過“代理權說”為自己的委托說”等)即:

1、債權人 代位權是一種基于債權的實體權利的權利。行使代位權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即使代位權需要通過訴訟來行使,也只是實現的手段,其本質是一種實體權利其內容在于行使債務人 美國保留債務人的權利負責任的財產,而不僅僅是扣押債務人 的債權人 被征收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不是程序法上的權利。

2、債權人 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外部效力的權利。原則上,債權人 債權是相對權利,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債權人來說,他們只能讓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他們的債權人 的權利不能影響他人。然而,為了保護他們的債權人 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債務人 的權利,即他們可以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基于自己的債權 的權利(第三人)做或不做某事,這就變成了“債權的對外效力”是從屬于債權人的特殊權利的權利。

3、債權人 代位權屬于廣義的管理權。債權人 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不同于以他人名義行使的代理權,而是屬于債權人 是一種固有權利,屬于廣義的管理權(指根據事實或法律行為管理財產的權利和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代位權不屬于管理權,而屬于請求權,理由是債權人 債權是請求權,代位權是債權的權能美國的權利,這是植根于債權和債務的權利,也屬于請求權。

構成要件 編輯本段

1、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權利、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人 代位權的基礎是保全債權人的權利這是債權效力的特殊體現因此,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是債權人的合法性的權利、有效存在。

2、債務人對債權人拖欠債務。如果債務人不遲延履行債務,那么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是否遲延履行顯然是未知的。如果債權人被允許行使其債權 此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是對債務人的過度干預的權利。

但是“保存行為”它是一個例外,即使債務人沒有遲延,如果沒有及時行使,只有在債務人遲延的情況下,才不再可能行使代位權。這時,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 在行使其應有的債權和懶惰美國的權利減少了債務人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其未到期的債務,并且在履行期間及以后,債務人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源清償其債務,債務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保全行為包括中斷訴訟時效、申請預告登記、申請物權登記、宣告破產債權等等。

3、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法定權利、有效、到期的債權。債務人需要享有債權人 對第三人的權利,以及債權人 的權利是合法的如果債權人和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它根本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也不能達到保全債權人的目的這是對的。債務人 的債權人 債務人對第三方的權利是到期的,因為如果債務人 的債權人 的權利尚未達到履行期,債務人本身可以 不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 不要聲稱代表債務人履行債務。

4、債務人懶于行使債權的權利或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的權利。所謂遲延行使,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但不行使其權利。應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時行使,權利可能被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行使權利不存在障礙,權利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權利;不鍛煉就意味著消極不作為。但崔建遠學者認為,如果債務人客觀上沒有能力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應當能夠代為行使,否則就會出現法律漏洞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履行債務,他可以 不要向債權人索賠他的權利從他的債務人客觀這時,如果債權人能夠 行使代位權,將導致債權人 人的權利難以實現。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之前的第13條“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務人遲遲不行使其到期債權從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并且不向到期債權人主張權利 債務人通過訴訟或仲裁以貨幣支付其債權,致使債權無法實現的到期債權人 的權利”從司法解釋中可以得出結論,所謂的“怠于行使”它的意思是不主張到期債權通過訴訟或仲裁,即債務人 美國主張權利的方式不能是私力救濟。事實狀態與債務人無關也不考察債務人為什么能夠 不行使他的權利。

《民法典》對此沒有規定。有學者認為,要求不通過訴訟或仲裁行使過于狹隘,忽視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行使方式和途徑,排除了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最便捷最經濟的常態化方式,要求通過訴訟或仲裁行使,無疑增加了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成本,也不符合效率原則。

5、影響債權和債務的實現的權利。在傳統民法中,這一要求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是必要的的權利”這需要對債權人產生嚴重影響的權利,即債務人處于無能為力的狀態(債務人 他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他所有的債務)這是因為債權人的目的 債權保全就是保全債務人 s負責強制執行的財產。但是在特定的債權人 的權利,學術界逐漸認為標準應該是“債權實現的障礙的權利”因此,無權無勢理論可以適用于無限財產和貨幣債權后者可以適用于特定的財產債權美國的權利,兩者可以齊頭并進。

崔建遠學者認為:應當以“債務人 的電流可控性”取代“無資力說”這是因為: (1)盡管債務人 第二債務人的財產也屬于責任財產的范圍,它可能無法實現如果不能實現,債務人可能無法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從而影響了債權的實現的權利。2)債權人 的代位權采取債權人 債務人 的權利為客體。如果債務人 的債權人 如果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納入其資本的考量,將與代位權制度的宗旨不符、功能相悖。因此,本文認為,債務人的判斷 美國的財務實力應限于目前可控制的財產,不包括債務人 的債權人 對次債務人的權利。

6、債務人 的債權人 債務人的權利并不專屬于債務人自己的債權人 的權利。《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代位權不包括“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因繼承關系產生的支付和勞動報酬的請求權、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他權利”學者們將其歸納為四大類:1)非產權, 是監管權、 離婚權和其他身份權;2)主要是保護權利人的無形利益的財產權,如撫養權和請求權,承認或放棄繼承權的權利,因生、 健康、因侵犯名譽權等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3)無法奪取的權利,比如養老金、撫恤金、救濟金等;4) 不得讓與基于個人信托或特定身份而與本人有密切關系的權利,故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

具體行使 編輯本段

1、行使主體。債權人是代位權的主體。

2、一體運動自己的名字。債權人雖然是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但他自己也是代位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使時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3、以訴訟方式行使。《民法典》第53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 美國法院代位債務人和以自己的名義對抗對方的權利”如果允許在訴訟之外行使,不僅難以查清案件事實,也難以實現債權 維權;通過訴訟行使可以使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得到公平分配,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

4、行使范圍。《民法典》第535條規定“代位權的范圍僅限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人 的權利”如果債務人 的權利可以單獨行使,債權人需要在必要的限度內行使代位權。然而,如果債務人 債權不能單獨行使,債權人可以行使全部權利。

5、可以通過代位行使的行為類型。債權人 代位權的行使僅限于執行和保全行為,原則上不包括債務解除等處分行為、放棄權利、延遲賠償期和其他紀律處分。

韓世遠學者認為,代位權具體包括:

1)純物權,如合同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

2)權利的認定主要為財產利益,如變更權或撤銷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it沒錯”,包括違約金、利息和相關擔保權利等;

3)代位權申請執行權等訴訟權利。

6、債權人和債權人的期限代位求償權。《民法典》沒有規定行使代位權的期限,構成了法律漏洞。崔建遠學者認為,代位權的行使應受到雙重限制,即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期限 索賠、訴訟時效期間、權利失效(期間)制度的限制;其次,它受到債務人對其對應方的權利所要求的期限的限制。

法律效果 編輯本段

對債務人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限制的處分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債務人 代位行使的處分權利的權力是有限的。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后,或者債務人已經知道債權人行使了代位權的,債務人不得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也不得作為處分行為或者提起訴訟行使權利。但是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外的部分。

2、訴訟時效的中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視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均已行使代位權的權利和債務人 該權利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3、代位權益的所有權。《民法典》第537條規定“如果人民 美國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債務人 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關于代位權,傳統觀點認為,代位權的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第三人對債務人行使,但可以 不要直接要求它對自己履行,因為債務人 的債權人 美國的權利屬于其所有債權人的連帶保證。即使是在債權人 的承兌,它不能被視為對債權人本人的償還(入庫規則)但是,民法典中并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學者們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

觀點一:該條確立了“直接受償規則”當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時,債權人將獲得成功的給付判決,并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相對人作為被執行人,第三人 美國的償還將產生消除雙重債務的效果。

觀點二:雖然民法典沒有直接規定倉儲規則,但這并不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因第三人的履行而直接獲得賠償。代位權人雖然在事實上享有優先受償的效力,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優先受償權事實上,在貨幣債務和一些非貨幣債務的情況下,使用抵銷制度,即次級債務人的償還仍然被歸類為債務人 負責任的財產,但為了簡化過程,(抵銷),然后直接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在沒有抵銷的情況下,代位債權人與其他債權人應當平等受償,認為債權人有直接受償的權利是不妥當的。因此,《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解釋如下:它不否認倉儲規則,但在沒有其他共同債權人 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4、其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最后一款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當 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熟或不合法,導致代位訴訟敗訴時,不影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債務人仍可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對第三人的效力

無論是債務人對第三人行使權利,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應當向其清償債務。但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受代位權行使的影響,第三人可以針對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為債務人進行抗辯。第三人清償債務后,與債務人對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失。

對債權人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第537條,“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權人可以直接接收第三人(次債務人)的履行。打賞, “債務人 的債權人 對相對人的權利或與債權相關的從屬權利的權利得到保留、強制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債權人與債權人的區別代位權和取消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可以放棄其債權的權利、放棄債權擔保、以無償轉讓財產方式處分財產權益的,或者其到期債權履行期屆滿的債權被惡意擴張,影響債權的實現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 美國法院撤銷債務人 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 美國法院撤銷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 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方 以他人財產或者明顯不合理的高價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的這是對的。債權人 規定了股東的撤銷權。

債權人 代位權與債權債務撤銷權都是一種債的保全制度,都需要債權人通過訴訟來行使,但二者在適用上的主要區別如下:

1、債務人 的不端行為有不同的形式。代位權針對的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消極行為,而撤銷針對的是債務人“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不適當的減少債務人 財產和對債權人的損害的利益等 積極行動。

2、對債權人和債權人是否有不同的要求的權利是否到期。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要求債權人清償 債權 債務人享有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 美國對 債務人的債務不必到期。

3、債務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不同。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被告是次債務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被告是債務人。

4、行使權利的時間要求不同。民法典沒有規定代位權的期限。但《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

5、效力不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效力的代位權是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而撤銷的效力是行為被撤銷后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已經付款,收款人需要恢復原始狀態。

價值意義 編輯本段

債權人和債權人的設立美國的代位權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限制,對于行使債權遲緩的債務人來說的權利,債權人被給予33,356人的次級債務人( 債務人和銀行的債務人)  s追索權有助于 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解決債務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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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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