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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即肇事逃逸,是指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逃離事故現場,造成民事事故的行為、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肇事逃逸行為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是刑法的消極評價行為。

為了應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頻繁發生及其嚴重危害,我國立法機關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時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并將“因逃逸致人死亡”使之成為一個特別嚴重的情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導了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肇事逃逸行為的發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逃逸情形,即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離事故現場前者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后者是指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從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來看,交通肇事逃逸分為陸上交通肇事逃逸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

關于肇事逃逸行為,公安部交管局以抓捕涉嫌交通肇事的網上逃犯和偵破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為重點,部署開展了肇事逃逸案件工作“清網行動”并突出夏季交通違法百日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容易惹事的交通違法行為。同時,交管部門制定出臺了追逃長效機制,部署實施了17項處置警情措施、案件審查,中間案件處理程序、查緝偵辦、逃逸的認定,以及最終的違法處罰都有明確的規定。從2021年初開始,北京交管局開展打擊肇事逃逸專項行動,確保人死車亡、重傷、重大敏感逃逸案件破案率100%其他輕微肇事逃逸案件的破案率繼續上升。

目錄

立法沿革 編輯本段

肇事逃逸不會在我國,交通肇事罪是以法定罪名的形式存在的,但在立法層面卻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體現在刑法第133條中。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沿革應追溯到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作為我國的一個法定犯罪兼論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美國刑法,可以追溯到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十三稿第一百二十四條,量刑幅度設定如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后,刑法幾易其稿,共38稿后,終于在1979年的刑法中立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并在第113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于1987年8月21日發出《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號,其中“從重處罰”1979年刑法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解釋,使刑法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得到了補充和完善,符合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

1979年刑法適用十余年后,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中國的發展懲治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實踐急需做出重大調整。1997年新刑法以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則對交通肇事逃逸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至第九條是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及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規定了刑事處罰。這是我國認定交通肇事罪及其逃逸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美國現行刑法。與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在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方面有了新的變化,其主體較以前有所改變“交通運輸人員”限制,擴展到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交通事故發生后包括保護事故現場在內的肇事逃逸行為作出了新的具體規定、行為人應當采取的救助措施、報警處理事故、事故責任的認定等,細化了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和救助義務,在事故責任認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肇事逃逸”對意義的理解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4年發布,在第十章附則中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發布于2008年,在XI章節的補充條款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進行修改;2017年修訂程序性條文時,在第十二章附則中再次修訂了其含義。

犯罪構成 編輯本段

犯罪主體

肇事逃逸的主體是肇事逃逸的行為人通常情況下,逃逸行為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上一個行為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一方面是因為刑法沒有限定本罪的主體;另一方面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非交通運輸人員完全有可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事故,從而滿足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王武在高速公路上攔下一輛車乞討,導致幾輛車相撞、一次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數人死亡或受傷,然后王武 的行為應確立為交通肇事罪。

肇事逃逸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逃逸”的故意。主觀要件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的,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逃逸和交通肇事是兩個不同的階段,當事人的行為在性質上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而肇事逃逸是當事人的故意行為。這種意圖表現為主動實施逃逸行為,消除現場遺留痕跡,進而消除車輛事故痕跡、隱藏車輛或破壞車輛等。如果犯罪分子明知受害人 如果不及時送往醫院搶救,將會有生命危險,行為人實際上對受害人的結果采取了放任的態度 的殘疾。根據不作為理論,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不作為犯下的間接故意殺人罪。

例如:在東北寒冷的冬夜,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將他人敲昏,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時有效救治而死亡。犯罪者 s某第一次違法駕駛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暈倒在野外,在傷情鑒定中甚至未達到輕傷,不構成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不屬于刑法管轄范圍。但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導致被害人在東北零下幾十度的寒冷冬夜暈倒,致使被害人被凍死,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嚴重傷害 s重傷甚至死亡,從定性上改變了以往交通肇事行為的性質,由非罪變為罪。

犯罪客體

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肇事逃逸行為從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其對象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客體是雙重的,一是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二是司法機關的起訴制度。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產權與交通管理秩序。因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轉化為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產權,并反對正常的交通管理,這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但是,我們需要注意兩個罪名在鐵路航空交通活動中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分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肇事逃逸的客觀方面是發生重大事故后逃逸,或者雖未發生重大事故逃逸,但重傷一人以上。這里的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的。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要求以重大事故的發生為重要要件,還應考慮行為人的責任程度但由于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故意,其惡性大于前者,所以其成立條件(結果)要求要低一點,就是要達到“重傷一人”即可。并且此“重傷一人”它不僅包括一個人 事故造成的重傷,也包括受害人造成的重傷 事故發生后沒有得到幫助。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上述后果的,就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論處,不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本罪的客觀特征有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未盡到注意義務,發生事故這里的事故是不需要的“重大”如果一人輕傷,可以定罪;二是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逃逸,包括純粹的肇事逃逸和非純粹的肇事逃逸情形。簡單的肇事逃逸有以下幾種情況:首先,肇事者逃離事故現場,沒有幫助受害者,逃避法律義務;第二,既不逃離事故現場,也不搶救受害者;第三種是在事故發生后將受害者送至醫院,事后偷走。非純粹的肇事逃逸情形如下:第一,事故發生后不去搶救受害人,而是把它藏在別人不容易發現的地方:第二種是在去醫院的路上拋棄受害者;第三種是使用暴力方法當場殺死被害人。

具體情形 編輯本段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后未履行現場等待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把傷者送到了醫院,但卻給傷者或其家屬留下了假名字、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逃逸;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條依據 編輯本段

根據刑法和《解釋》,交通肇事逃逸在刑法上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定罪: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二是量刑:當犯罪者 的交通肇事行為足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 肇事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標準 編輯本段

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美國法院,2021年6月16日、《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檢察院(2021年7月1日實施)規定:

1)致人重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應當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監禁。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人數或者財產損失數額,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量刑情節

《解釋》第2條第2款(六)項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條件;《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一)至(五)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是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第2條第1款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三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三)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造成直接損失的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且賠償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如下: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三)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機動車的;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調查而逃離事故現場。

加重情節

《解釋》第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事故,屬于“還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六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 (三)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造成直接損失的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且賠償金額在60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受害人 他因缺乏救助而死亡。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主管、機動車輛所有人、如果承包商或乘客唆使肇事者逃跑,造成受害者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解釋》第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受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藏匿或遺棄,致使受害人 死亡或者嚴重殘疾而得不到救助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分別處理、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根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屬于加重情節:違反航行法規、一艘船的正式擁有者、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船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船長職務、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船舶碰撞事故、海上設施應交換名稱、國籍和注冊港,盡最大努力幫助對方 ■人員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或逃離水域。

常見問題 編輯本段

具體含義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第112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并潛逃藏匿的行為。根據《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調查處理規定》第二條,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設施,為逃避法律責任,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搜救義務,不按規定向海事機關報告,從事故發生水域逃逸的行為。

肇事逃逸行為的定性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交通肇事罪的三個法定刑等級,即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立法的結構來看,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起到了量刑的作用,成為法定刑升級的條件,而且只是量刑意義上的加重情節,本身不能視為基本犯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即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事故前行為和事故后行為的結合,其成立的前提是事故前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作為基本犯罪的所有構成要件。《解釋》規定了交通肇事的先行行為構成基本犯罪的條件,但當逃逸行為被規定為交通肇事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成為定罪情節時,就不能再作為量刑情節,否則就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

逃避法律追究”界定

《解釋》第2條規定“逃離事故現場以逃避法律調查”從認知角度看,行為人意識到發生了交通事故,他逃離了事故現場;從意志角度看,行為人逃離事故現場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逃避法律追究的實質是在能夠履行義務的前提下拒絕履行義務。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確定法定的逃逸義務:首先是救助受害人的義務;二是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交通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表現在兩個方面:一種是逃避救助被害人的目的,即不及時救助被害人;二是規避事故責任的目的,即規避問責。主觀上,只要行為人具有其中任何一種目的,都是逃避法律追究的體現。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兩種目的并存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常見主觀情形,但也有兩種特殊情形:回避造成事故責任的單一目的和回避救助義務的單一目的。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行為人與被行為人之間的關系卻不容忽視美國對上述兩項義務的逃避是直接的和故意的。

逃跑行為”界定

《解釋》第三條將交通事故后逃逸解釋為“逃避法律調查”逃逸是逃逸行為的客觀表現,發生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但由于《解釋》,逃逸的時間和空間因素并不明確。因為逃跑時間和逃跑地點密切相關,我們可以通過敲定后者來鎖定前者。

應當從逃逸的本質上界定逃逸行為。逃跑的本意是為了逃離不利的環境或事物,并將其置于交通肇事案中其本質是隱藏肇事者的身份。這種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正面形式,表現為逃離現場現場不僅包括事故發生的現場,還包括等待事故處理的場所以及其他與事故處理密切相關的場所;另一種是消極形式,表現為就地躲藏,將現場的身份從肇事者變為旁觀者。后者體現在現場隱藏、留在現場但謊稱不是肇事者或不在現場,卻指使他人擔保或默許、同意他人 頂包等方式。從以上兩種形式來看,逃生空間既包括事故現場,也包括非事故現場;你可以離開或留在事故現場。逃逸是第一次從交通事故到交通警察 對事故的處理(其特點是詢問肇事者的身份,有時詢問事故發生的過程)為止的這段時間。行為人接受交通警察的時間第一時間救治并如實告知其身份是事故后逃逸認定的關鍵點。超過這個臨界點,事故發生后就沒有逃生的余地了。

因果關系界定

行為人與被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隱瞞加害人和受害人身份的行為■死亡,刑法第133條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外又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況,兩者分別對應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檔、第三檔法定刑。前者的逃逸行為提高了事故中傷者的風險,后者的逃逸行為將前述風險轉化為具體的侵權結果。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與“因逃逸致人死亡”客觀上存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隱瞞行為人身份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兩者之前的事故有重疊,需要判斷受害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死亡和肇事者 的行為,隱瞞行為人的身份,以實現與“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的區分。根據《解釋》的第5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受害人 他因缺乏救助而死亡。

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就犯罪對象而言,它們是不同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體是不特定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交通肇事逃逸罪侵犯的是他人 的生命、健康權,雖然交通肇事罪的客體不特定,但交通肇事逃逸罪侵犯的是特定的犯罪客體,即受交通事故傷害的人;兩者在犯罪客觀方面是不同的交通肇事客觀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而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兩者在犯罪主觀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過失,后者是故意。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是有區別的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必須有一定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的可能。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故意犯罪,也是行為犯只要實施并完成了這一行為,就構成既遂犯和犯罪未遂、中止的情況。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條款,規定放火既遂、爆炸、投毒等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可以定罪。本罪要求一般主體,主觀上是直接或間接故意。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此時,該行為已經完全脫離了原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他逃逸時實施了相當于放火罪的行為,可以成立一個新的罪名,與原交通肇事逃逸罪一并處罰。如果逃逸行為沒有達到放火等行為的程度,只能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處罰。

故意殺人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受害者的后果是否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規定在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區分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一個關鍵點是判斷行為人是實施了交通肇事一個行為,還是實施了交通肇事與故意殺人兩個行為。另一個關鍵點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比如,對于酒駕者,需要判斷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響的程度,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殺人行為。

例如:被告人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汽車并撞倒同方向駕駛無牌電動車的周。事發后,楊下車發現周某倒在地上不能動彈,嘴角流血。楊沒有報警施救,掉頭逃跑。后周某被路過的楊某某駕駛的汽車碾壓。隨后,路人葉等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醫生趕到現場,確認周已經死亡。經交通大隊認定,楊負事故主要責任。雖然行為人只關心自己的逃脫,并使受害者處于危險之中,但他沒有追求受害者的直接意圖 對被害人的死亡主觀上沒有積極的作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如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藏匿或遺棄,故其行為仍屬于刑法第133條的評價范圍。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是加重結果犯的一種立法方式,處罰對象包括間接故意殺人。雖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在一定條件下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相比,(故意殺人罪)一般來說,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這是一個特殊的法律,應該首先適用。

又如:八點鐘鐘2013年10月30日,姜駕駛一輛吉普車沿城郊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與騎自行車的許同向行駛(男,歿年66歲)撞倒。姜下車后發現徐某仍有生命跡象,便以送醫院治療為由,將徐某帶上車,在他人幫助下離開事故現場。途中,姜發現徐某已無呼吸和脈搏,以為徐某已經死亡,為逃避法律追究,將徐某遺棄在某村玉米地。當天下午1時許,徐 的尸體被發現了。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徐系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姜負事故全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江 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三個重要情節第一,許在事故發生時并沒有死亡第二,姜將徐帶離事故現場的目的不是為了治療第三,姜最后把徐拋棄在了玉米地里。根據《解釋》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遺棄,致使被害人在得不到救助的情況下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本案情況與《解釋》規定有些出入,但不排除徐是被遺棄在玉米地時死亡的(當然,他可能還活著)但是,這一情節并不影響我們判斷行為人有追求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死亡是主觀結果。這種直接故意不是在被害人被遺棄時發生的,而是在被害人被帶離事故現場進行治療時發生的。只要初審法院認定“理由是要送醫院治療”其實也不是為了治療)事實清楚,應當認為是主觀故意希望被害人死亡。在施暴者拒絕接受治療并阻止他人接受治療的情況下,等待傷者的唯一可能就是死亡。

救濟手段 編輯本段

責任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分別規定了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知情人報告交通事故的義務,是認定肇事逃逸案件事故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

當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注明地點。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路人應該給予幫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誰毀滅證據,誰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調查處理規定》的第13條、第十四條如果肇事逃逸證據充分確鑿,可以直接認定為肇事船舶前款所稱證據充分,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兩項內容:一)肇事嫌疑船的當事人承認肇事逃逸的事實;二)疑似肇事逃逸船只的特征(如船名船體顏色船型等)與現場目擊者提供的證據一致;三)疑似肇事逃逸船只的船體上留下了新的碰撞痕跡(擦)馬克,還有新排的隊長(擦)馬克燦 不解釋或解釋不合理;四)可疑肇事逃逸船和VTS的軌跡、AIS、VDR記錄的事故地點和時間是一致的;五)從涉嫌肇事逃逸的船只上提取的外國石油與從另一艘船上提取的石油完全一致。無法直接認定肇事逃逸船舶的,可以根據現場勘驗結果認定、對相關船員進行調查和詢問、相關物證鑒定、VTS/AIS記錄信息和專家組意見綜合分析推斷。

民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 美國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國家的損害、集體財產或他人美國的財產,以及侵犯公民 尸體,予以賠償。同時,《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駕駛被保險車輛或者遺棄被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故意損壞的、偽造現場、證據滅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9條: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財產或他人的財產、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一十七條:損壞國家的、集體財產或他人被征收人的財產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如果一個公民 患者的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用、因錯過工作而減少收入、殘疾人生活補貼及其他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所贍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因生命、身體、如果健康受到侵害,人民 賠償權利人起訴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010的相關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可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對機動車駕駛人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機動車駕駛證的執照終身不得重新獲得。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船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違法船舶所有人進行處罰、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船員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其適任證書受處分者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有第一項、第三項、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人 的執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終身執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一)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一款第二種情形的,不減輕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法規: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二)發生致人輕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記6分:十)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構成犯罪。

刑事責任

在刑法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中,立法規定了三種犯罪構成,即第一款中的基本犯罪構成、第二款中的加重犯和第三款中的加重犯的構成,配置了相應的不同法定刑幅度,即:1交通事故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的、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輛所有人、如果承包商或乘客唆使肇事者逃跑,造成受害者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處罰幅度完全不同。為進一步規范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從寬處罰幅度,《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幅度應當在依法從重法定刑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因保護現場,發生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為人的法定義務,但行為人未盡到該義務,所以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正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理、從寬范圍要適當嚴格控制,行為人也有酒駕、無證駕駛等加重情節,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時應從嚴掌握。

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鼓勵肇事者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以認定為自首,在較大程度上從輕處罰“寬大處理”這是第一次法律規定了肇事者“機會”如果肇事者逃跑了,這個時間就浪費了“機會”法律鼓勵逃跑的罪犯自首雖然處罰是以較重的法定刑為基礎,但是通過自首還是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這是法律規定的第二次“機會”如果行為人再次錯失機會,仍然沒有主動投案,那么就不是在被抓獲歸案之后“自首”這一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那等待著肇事者的將是更加嚴厲的懲罰。

防范措施 編輯本段

為了防止肇事逃逸行為,調查肇事逃逸案件,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處理,并規定各種防范措施:

行政機關

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責任人逃逸或者轉移、隱匿財產。公安機關要制定肇事逃逸預防措施,加強對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建立監控攔截肇事逃逸網絡,提高快速反應和偵查能力,及時查處肇事逃逸案件,依法懲處肇事逃逸人員和相關違法單位及人員。公安機關應當設立交通事故報警點,公開電話號碼,為群眾舉報舉報肇事逃逸人員提供條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交通肇事逃逸的獎勵制度。舉報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并予以保密。因調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機動車維修企業通報、道路收費站、港口等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咨詢、復制相關信息。

社會群體

從事機動車修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修理損壞車輛時,必須登記修理者的身份證件、車輛牌照和發動機、框號,記錄損壞的位置和外觀程度。發現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

新聞單位應當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宣傳預防肇事逃逸先進典型和偵破有功人員的先進事跡,公開揭露和譴責肇事逃逸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新聞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通過新聞媒體發動群眾提供偵查線索。

村(居)人與自然美國的委員會應該教育村莊(居)人們積極對抗肇事逃逸行為;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抓獲隱藏的肇事逃逸人員;配合政府機構處理受害者及其親屬的善后事宜。村民 公路沿線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設立報警點,聘請信息員,設立宣傳欄。

收費站、渡口、停車場等相關單位接到公安機關協查通報后,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攔截涉嫌肇事逃逸的車輛和人員。發現有明顯碰撞痕跡的涉嫌肇事逃逸車輛,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需要調查肇事逃逸案件時,收費站、渡口應當及時提供電視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信息。

相關責任人

車主要加強對司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嚴格日常管理,簽訂合同,共同預防和制止肇事逃逸行為;如果發現駕駛人有肇事逃逸嫌疑,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雇用外籍駕駛員時,車主應檢查駕駛員 雇員的執照、身份證件,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機動車輛應當在有效行駛期限內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各承辦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充分發揮社會保障作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搶救傷者的醫療費用、死者的喪葬費由當地中國人民預付s保險公司,并按照年末各保險公司的保險市場份額進行分攤。公安機關在偵破逃逸案件后,應當協助保險公司追回預付費用。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員嚴格執行航行安全規定船長發現值班人員不符合時,應及時提醒改正,使船員養成良好的值班駕駛習慣。船公司和船長了解《避碰規則》和《值班規則》值班駕駛員和了望助理的學習情況和公司 s文件,對發現的薄弱環節和知識盲點進行教育和監督學習,及時提高船員必備技能。船長應為駕駛臺配備足夠的值班人員,駕駛臺值班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規則的要求保持經常了望,在漁區等特殊區域航行時應特別謹慎。在值班過程中,充分考慮船舶的盲區和設備限制,通過增設瞭望臺或從不同角度看駕駛臺等方式消除盲區的影響,充分估計情況和碰撞風險。發生碰撞事故后,立即停車,仔細檢查本船狀態和其他船舶的受損和傷亡情況,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施救,并向搜救中心和海事部門報告。未經允許離開事故現場。

社會影響 編輯本段

道路交通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對嗎“肇事逃逸”具體規定為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為公安交通管理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礎它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的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道路交通安全不僅關系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也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它對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起著重要的作用、改善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對促進全國交通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交通安全狀況有所改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的原則,執法更加規范、文明、從科學的角度來看,人民和交通安全意識增強,道路交通秩序逐步好轉,交通事故四項指標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美國法院,2020年8月6日“交通肇事犯罪的特點和趨勢”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繼2017年以來交通肇事案件數量小幅上升后,2018年、2019年呈現持續下降趨勢。2017年,人民 全國各級法院新收交通事故一審案件,較2016年增長35.67%2018年比2017年減少了7個.72%2019年比2018年減少2個.77%2020年,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總量穩步下降,重特大事故由2014年的13起下降到2020年的3起。

水上交通安全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包括“該船在一次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相關規定,這將構建我國全新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體系,提高海上安全保障能力、確保資源渠道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推動漁業安全管理發展維護漁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自2020年8月以來,中國水上交通發生了15起高于平均水平的碰撞事故,造成56人死亡和失蹤。2020年水上交通事故數量、死亡和失蹤人數、沉船艘次、直接經濟損失比2012年下降485.9%下降29.2%下降53.9%下降48.9%,四項指標均大幅下降。2021年,中國注冊運輸船舶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126起、150人死亡和失蹤、沉船46艘、直接經濟損失2.26億元,同比下降8.7%23.5%39.5%5.2%中國組織協調海上搜救行動1881次,搜救遇險船舶1337艘、遇險人員14473人,生命救援成功率95.85%2021年,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總體穩定。

相關評價 編輯本段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明楷認為,刑法之所以將逃逸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有被害人需要救助,這種規定可以促使行為人幫助被害人。演員 s以前的交通事故把別人 身處險境,所以演員有義務采取行動。如果你不 不履行義務作為一種行為,是一種遺棄行為,當然可以成為加重法定刑的依據。逃避意味著逃避幫助受害者的義務。既然明確了逃逸是指逃避幫助被害人的義務,那么逃逸致人死亡就很容易理解了。具體是指因沒有幫助被害人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交通肇事罪以逃逸為加重情節,應該與逃避法律責任無關。對于所有的犯罪分子來說,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就是犯罪“人之常情”作案后不逃跑的行為,不在意料之中。也正因為如此,刑法將自首規定為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并沒有將逃避法律追究作為其他犯罪的加重情節。

西南政法大學講師、法學博士王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賦予車輛駕駛人搶救傷員報警的行政義務,但對此進行機械理解是不妥當的畢竟很多輕微的交通事故都是雙方平等自愿協商解決的,這是很常見的。主流觀點認為,在200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3條中,“交通肇事”指應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刊登在2017年第六期的美國法院公報“人與自然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訴龔德田受賄案”,指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經作為定罪重要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加重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重復評價。這是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具體運用。因此,)在認定犯罪的過程中,需要進行綜合評價,不能重復評價;既要重視整體評價,又要忽略關鍵細節、重要節點;要注意各種行為的有機結合,而不是簡單的相加。

王立軍,人民網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邊志偉、李莉認為,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當,特別是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內容。但由于立法較為粗糙,這一規定在理論界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準確把握。為此,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會議美國法院簽發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吧”交通肇事逃逸”做了更為具體、詳細的規定為嚴懲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保障。但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理論、司法適用更加模糊和混亂。交通事故后逃逸,作為一種國民、集體、對個人利益損害極大的行為,不僅被倫理道德所排斥,也被法律法規所禁止。中國仍然存在許多漏洞和爭議美國現行法律調整這一領域的法律關系。這是對法理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挑戰只有正確把握法律條文的含義,并與實踐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有機結合,才能把法律的作用提到一個新的高度,充分體現法律在社會功能中的基本價值。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醫院檢察院劉婷、徐建康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發現象與交通肇事罪相比,交通肇事后逃逸更容易導致犯罪證據的丟失、受害者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死亡、罪犯逃跑過程中發生次生事故等嚴重后果。此外,犯罪分子的逃跑行為必然導致司法機關在破案過程中耗費大量人力、浪費物力等司法資源。將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刑法對逃逸行為的有效回應。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肇事逃逸案件的持續高發表明,現行法規作為打擊逃逸行為的手段已經顯得力不從心。本質上,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為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道路交通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行為最本質的特征。從司法實踐來看,將逃逸行為從交通肇事罪中分離出來,有利于簡化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確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罪標準的統一。同時,將交通肇事逃逸單獨定罪后,逃逸行為本身可以認定為故意犯罪,如果是他人教唆駕駛人逃逸,則按照傳統刑法理論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這也解決了交通肇事罪中上述兩種情形作為共犯與傳統共犯理論的沖突。

李永輝,人民 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認為,“交通事故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關于增加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加重情節。首先,行為人逃逸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以前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是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如果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搶救傷者,因害怕被受害人毆打而駕車逃離現場s家人后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投案,但主觀上并未逃避法律追究,其逃逸行為不構成肇事后逃逸。其次,肇事后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包括事后逃跑。最后,肇事者因其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生后的逃逸行為評定為加重情節。

夏,人民網重慶市城口縣中級人民法院、趙霞認為,逃逸是交通肇事逃逸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共同點,即行為人選擇逃避法律責任,而不是履行積極救助義務。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最嚴重的情節,強調的是在沒有任何救助的情況下,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這里的“救助”應從廣義上理解,救助行為的主體不限于行為人,這是區分重傷后死亡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關鍵。某案件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來,他人的救助行為阻斷了本案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關系,即被告人逃逸,被害人死亡,但被害人被他人救助這個結果是被告 是交通事故,不是逃逸造成的死亡結果受害人的結果與受害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死亡和被告 的轉義行為,所以不能簡單地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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