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一種責任免除原則具體是指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其客戶端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接到權利人通知后依法斷開連接并實施侵權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鏈接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要素 編輯本段
避風港原則分為兩部分——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移除(侵權作品)notice-Remove the program)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98年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數字 千年 版權 法案,簡稱DMCA,也被翻譯為千年數字版權法),相關規定在「512. Restrict Responsibility Online Contact Materials 」部分。
社會應用 編輯本段
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是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惡意,對侵權行為不知情/應當知道,并依法采取相關措施、在履行通知解除義務的基礎上;如果你不 不采取相關措施,否則你自己就是一個內容提供商(而不僅僅是提供網絡服務),或者侵權行為明顯屬于明知或者應知的范疇,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中后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鏈接的作品、表演、侵權的音像制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也被稱為紅旗原則。

發展歷史 編輯本段
避風港原則條款最早來自于1998年美國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用于版權領域,后來由于網絡中介服務商無法進行事前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并不知道侵權信息的存在。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如果由于鏈接的原因,在線存儲網站、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能夠證明其沒有惡意并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對于“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主要體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中。《條例》分別針對提供自動網絡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商、提供網絡自動存儲服務提供商、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租賃服務提供商、搜索引擎服務商等ISP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免除責任,享受避風港待遇詳見《條例》第二十條、21、22、23條相關規定。
涉及法律 編輯本段
2006年7月1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網絡“高速公路”包括發布以下信息、傳達、引用等一系列問題將進一步規范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領域的權利“避風港”原則。其中第14條是《條例》/第23條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了處理侵權糾紛的制度“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大大降低了搜索引擎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概率。
《條例》第14條規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涉及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侵犯其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或被刪除、變更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與工作脫節、表演、音頻和視頻產品的鏈接。該通知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條例》第23條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客戶端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斷開侵權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鏈接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知道或者應該知道鏈接的作品、表演、侵權的音像制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此外,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2005年4月30日發布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十二條也規定:沒有證據證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后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012年3月第69條第1款,《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網絡服務提供商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鏈接等簡單的網絡技術服務,不承擔涉及著作權或相關權利的信息審查義務。
影響意義 編輯本段
目前,中國的發展與美國網絡產業持續增長,新技術不斷發展,帶來了新的問題。為了更好地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權益,中國 中國的法律體系需要不斷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7月1日實施,規定了著作權“避風港”原則,但仍然可以 不能適應新技術的發展,甚至被稱為網絡運營商“尚方寶劍”
中國人民大學兼職教授蔣志培美國國會在接受知識產權頻道關于網絡版權侵權和網絡版權侵權的主要方式的采訪時,首次解釋了這一有爭議的原則。他說,其實最主要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說侵犯版權的行為,就是未經授權的復制發行,這是最嚴重的行為,也是最主要的損害著作權人的行為,應該是法律懲罰的重點。
網絡版權侵權其實類似于非法復制發行,即未經授權傳播,這與現實社會的版權行為是兼容的。一般來說,從技術角度來看,是上傳別人 s作品通過網絡服務器等設備傳到網絡上,供他人隨意瀏覽這種行為概括起來就是交流。蔣志培表示,根據法律的精神,或者從對版權傷害最大的角度來說,他認為說互聯網都是他的責任,其他人違反法律沒有責任是不合理的,這明顯違背了法律的精神。
避風港”原則提供了這樣一個港灣。由于網絡監控的難度,很難識別哪篇文章侵權,哪篇博客其實是別人的 實踐中的文章。具體來說,在特殊情況下,比如技術、信息海量、如果可以的話,請給予豁免不要主觀。如果出現這個問題,網絡運營商的義務只是及時把這些東西拿走,把這些侵權人的信息來源提供給權利人,一般都是有規定的。但是,如果違反了這個底線,可能會加深責任,也許會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現實情況是,安全港的實施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技術、當出現新的法律問題時,要分析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仔細分辨是否是最原始最關鍵的未經授權復制發行、沒有被傳播的行為,和這種行為之間的距離,是主觀故意的、過錯程度,要分清什么樣的責任。
安全港實際上是必要的,中國法律也確認了今后要不斷完善一方面應該支持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讓他們依法經營,自律經營,讓普通大眾經營好、自由獲取他們應得的信息;另一方面,對一些侵權盜版行為也要有所限制,讓著作權人的權益得到維護,不能失去創作熱情,讓網絡上充斥著大眾不愛看的東西,尤其是文學、藝術作品、電影、這些作品,比如視頻,應該給予更嚴格的保護。
附件列表
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
(尤其在法律、醫學等領域),建議您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