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現時有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英文: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文:Regi?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英文:Macao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當地政府的領導人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根據憲法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特區是中國美國試圖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臺灣省問題設立的特別地方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中國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在中國的創造性運用■具體情況。特別行政區的建立將有助于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繁榮與穩定。此外,中國還有國務院批準的特別行政區,如臥龍特別行政區。
一國兩制
所謂“一國兩制”,又稱“一國兩制”,是鄧小平同志解決祖國統一問題的重要思想它是指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美國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領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一國兩制”這項政策將來也將適用于臺灣省。
實行“一國兩制”重要的途徑是為全國人民 美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并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
一)特別行政區是人民的地方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美國國會。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依照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必須向全國人民報告美國國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國防是中央政府的責任。
全國人民與健康協會美國國會宣布香港進入戰爭狀態、澳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的全國性法律。
如果全國人民 美國國會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予修改。被退回的法律將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行為、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實行不同于內地的社會經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民制定的法律美國國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僅與國防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外交和其他有關法律,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政府部門和省份、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法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在不抵觸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前提下,可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中央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其他國家進行合作、所有地區和相關國際組織都維護和發展自己的經濟、文化紐帶,簽署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進出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制度依據
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美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制度特點
第一,特別行政區仍然是人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與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美國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第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三,特別行政區可以保留現有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將長期不變。
外交關系
行政區劃
特別行政區是人民和國家的地方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接隸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美國政府。
外交
中央人民銀行美國政府負責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了一個辦事處處理外交事務。
中央人民銀行美國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
國防
中央人民銀行特區政府負責特區的防務,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區的社會秩序。
中央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美國政府在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必要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美國政府。
駐軍人員除必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必須遵守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美國政府。
行政
中央人民銀行特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特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美國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如需在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必須征得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并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美國政府。
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立法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
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于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于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均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實施。由于出現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銀行美國政府可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的全國性法律。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行為、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司法
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管轄權的限制外,對特區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
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有重大影響、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涉及國防的案件時,、對于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這些問題出具的證明,上述文件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必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書美國政府在頒發證書之前。
制度性質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特別行政區是一個國家的行政單位,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國家的成員。與其他行政區一樣,它與中央人民政府有隸屬關系美國政府領導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服從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美國政府。特別行政區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它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權力都由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美國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特別行政區實行特殊的社會制度,即不采用人民政治制度也不搞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的經濟制度與計劃經濟。它也不同于經濟特區。它的高度自治,無論是在權力的內容上,還是在行使權力的范圍上,都超過了省、直轄市、自治區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特征。在立法權方面,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定法律它不受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限制,也不受刑法的約束、民法范圍的限制。在行政權力上,它享有其他行政區沒有的財政、經濟貿易、貨幣金融、海運、航空、文化教育治安管理權。司法權方面,享有終審權,不需要向國家最高法院申訴解決。在外交事務方面,中央人民政府美國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可以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例如,它可以參加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有關特別行政區的外交談判以國家代表團成員的身份參加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會議。
三)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民組成,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組成美國政府不派人擔任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美國政府。擔任要職的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美國政府任命。法官由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因此,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是愛國者的政權,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這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大特色。此外,中央人民 美國政府負責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但駐軍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基本法和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特區特點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于中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施“一國兩制”,即在統—在人與人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個前提下,為了解決香港問題、澳門、對于臺灣遺留下來的問題 根據憲法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相當長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的權力。特別行政區是統一人民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但不同于其他一般行政區,它有高度自治,并享有立法權依法、行政管理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使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所有的收入都用于他們自己的需要,而不是上繳中央人民 美國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管理。即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由當地人民組成,中央人民代表大會由中央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美國政府不派干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行政政治
一)行政長官
董建華:1996-2002年,他擔任了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1997.7.1就職)
2002-2005年,他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曾蔭權:2005年6月-2007年,他被任命為香港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2007年7月-2012年6月,他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梁振英:2012年6月-2017年6月30日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林鄭月娥:自2017年7月1日起,他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何厚鏵:1999年12月20日,他被任命為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1999.12.20就職)
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他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崔世安: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自2014年12月20日起,他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賀一誠:自2019年12月20日起,他擔任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
1、行政長官的地位和資格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必須年滿40歲、在特別行政區連續居住滿20年并且在外國沒有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辭職: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2)當立法會因拒絕簽署立法會兩次通過的法案而解散,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有爭議的原法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3)立法會因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有爭議的原法案時。
行政首長短期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各部門主任輪流臨時代理。
2、行政長官的職權
1)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
2)負責實施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頒布法律;
4)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并把財政預算案、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
5)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部門、局正副司、局長等主要官員;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的法官和公職人員;
8)落實中央政府就基本法有關事宜發出的指示;
9)代表特別行政區處理外交事務和中央授權的其他事務;
10)批準提交立法會的財政收支議案;
11)根據安全和公眾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事務的人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2)赦免或減輕對刑事犯罪的處罰;
13)處理請愿、申訴事項。
二)行政機關
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特別行政區政府有一個部門、局、廳、處、署等機構。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2、行政機關的職權
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并執行政策;
2)管理各種行政事務;
3)處理中央政府授權的外交事務;
4)準備并提交財務預算、決算;擬定并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5)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代表行政機關發言。
行政機關向立法會負責:
1)行政當局執行立法委員會通過并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會會議發表施政報告;
3)回答立法會議員的提問;
4)稅收和公共開支必須得到立法委員會的批準。
三)立法會
1、立法會的地位和權力
特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特別行政區人物林鄭月娥
立法會行使立法權。
除行使立法權外,立法會還根據行政機關的建議采取行動:
1)審查和批準預算;
2)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3)傾聽和辯論首席執行官 的施政報告;
4)查詢行政機關的工作;
5)行政長官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彈劾;
6)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會的產生和任期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非中國公民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人也可擔任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立法會是選舉產生的。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由全體選民和功能團體直接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由選舉委員會通過間接選舉共同選出。除首屆任期為兩年外,立法會任期為四年。
司法機關
特區各級法院是特區的審判機關,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