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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信托就是一種理財方式,也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別陳為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目錄

發展歷程

信托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為發源于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并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托源于羅馬法“信托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托遺贈制度,把財產委托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托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托起源于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征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于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托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并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托。
法人信托的產生
現代信托制度于19世紀初傳入美國。最初,與英國一樣,也是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等民事信托業務。為促使資本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應運而生。美國最早完成了個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商事信托的轉移。
美國于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后更名為農民放款信托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可以說現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險,公司制的信托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后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托業
美國是信托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托資產的規模,還是信托產品的豐富,抑或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美國信托業都處于遙遙領先的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托業最為創新的國家。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托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擁有情況來看,美國的信托資產、銀行資產和保險資產三分天下。

集合資金

類型劃分
按照其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托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于證券市場的信托。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和證券組合投資信托等。
(2)組合投資信托,即根據委托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于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托。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信托特點

① 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 信托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托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財產權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代理區別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托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委托代理人承擔。
與委托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托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與受托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 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托人轉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而委托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 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戶信托的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定;而委托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④ 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托合同規定行為,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 涉及的權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據信托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則不干預;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權限較狹小,僅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并且隨時可向受托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并必須服從。
⑥ 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托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托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托期限穩定性強;而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托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中國市場

信托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托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托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托人。在信托行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托人都占主動地位,受托人被動地履行信托契約,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托財產,信托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信托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托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托財產免受損失。

概念釋義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
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認識差異

由于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國內概況

中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

主要類型

信托
信托
中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的發展,乃至信托投資者投資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對信托業務進行清晰地認識,因而首先要對信托業務的分類進行認識。

關系劃分

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信托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稱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稱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托業務都屬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與任意信托相對應的一種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當事人之間原本并沒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托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筆遺產,但他并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托一個受托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財產劃分

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信托業務分為金錢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金錢債權信托
(一)金錢信托
金錢信托也叫資金信托,它是指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托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托終了,受托人交還的信托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托期間,受托人為了實現信托目的,可以變換信托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托人在給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托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目前,金錢信托是各國信托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財產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托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托
特定金錢信托是指在該項信托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別具體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據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錢用于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托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托。
2.指定金錢信托
在這種信托形式中,委托人只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托人決定,比如委托人只說明金錢要用于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托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把運用形式、范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后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將每個委托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托
非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范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托的資金運用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購買公債和用于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于以上金錢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信托”,這種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開始時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是金錢,信托終了時,受托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托終了,受托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目前,在我國信托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中,金錢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貸款、信托投資、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形式。
(二)有價證券信托
有價證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后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不動產信托
不動產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托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動產信托
動產信托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托財產而設定的信托。動產包括的范圍很廣,但在動產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并在這個過程中為委托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托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權信托
金錢債權信托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托財產的信托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后,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并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托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托就屬于金錢債權信托,即委托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在委托人去世后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目的劃分

以信托目的為標準,信托可以劃分為擔保信托、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和處理信托。
(一)擔保信托
擔保信托是指以確保信托財產的安全,保護受托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當受托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托業務后,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并不運用信托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財產,保證信托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就是一項擔保信托。附擔保公司債信托是西方國家信托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護信托財產的完整,保護信托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財產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可以將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托
處理信托是指改變信托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托業務。在處理信托中,信托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托
這種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財產,最后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后再將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托財產。這種信托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事項劃分

以信托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準,信托可以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范圍之內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托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托。即為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商法規定的范圍之內的信托。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信托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范圍之內的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設立、改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價證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等事項的信托為商事信托。

委托劃分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個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個人信托
個人信托是指以個人(自然人)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個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資格條件就可以設立信托。個人信托的開展與個人財產的持有狀況及傳統習慣有很大的關系。個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個人信托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契約,委托信托機構在委托人在世時就開始辦理有關的事項。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開始生效。生前信托都與個人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有關,但具體到每個人目的多種多樣。委托人設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機構受托辦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項事務。身后信托與生前信托的區別在于信托契約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項可以延續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約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時就與信托機構簽定,但契約的生效卻是在委托人去世后,還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發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屬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與執行遺囑管理遺產有關,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社團等作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法人信托大多與法人的經營活動有關。例如企業發行債券、銷售設備等等,法人信托中的財產價值巨大,個人作為受托人難以承擔這樣巨大的責任,因此法人信托中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信托發展的歷史過程看,信托發展早期主要是個人信托。后來,隨著各種企業公司等法人機構的出現,法人信托業務也逐漸發展起來,法人信托成為信托公司的重要業務。法人設定信托的目的都與法人自身的經營有緊密關系,但具體形式各異,主要包括: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動產信托、雇員受益信托商務管理信托等等。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是指既可以由個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業務。主要包括:不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等。

受托劃分

以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為標準,信托可以分為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
(一)營業信托
營業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托業務。營業信托是在信托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出現的,在信托發展的早期,受托人大多是個人,所以不存在營業信托,后來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私營機構出現了。這類機構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是收取報酬獲得利潤,信托機構的出現是信托業發展的自然結果。同時它又促進了信托業的發展。目前,世界各國絕大部分的信托業務屬于營業信托。
(二)非營業信托
非營業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托業務。信托產生的早期,主要是個人信托,委托人尋找的受托人也大多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大多是為了私人情誼,而不是盈利。委托人有時也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但這只能看作是一種謝意。從受托人角度看,他并不以收取這種報酬為目的。這樣的信托就是非營業信托。

受益劃分

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托進行劃分,可以將信托分為四類: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一)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指定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從信托性質上看,信托主要是為了他人利益,信托也源于為他人利益而產生的。信托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后來,由于社會的發展,委托人開始利用信托為自己謀利益,也就出現了委托人將自己定為受益人的情形。通過這種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項委托給信托機構去做,利用信托機構的專門人才和專業設施,使財產獲取更大的收益。
(二)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業務。信托發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這種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財產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種他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所謂特定的受益人是從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來看的,如果受益人與委托人之間有經濟利害關系,委托人為受益人設立的信托可以使委托人為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那么這種信托可視作私益信托。例如雇員受益信托是企業為本企業職工設立的,它的受益人有時是全體企業職工,但這種信托仍屬于私益信托,因為企業為職工設立信托的目的是為使職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最終使企業獲利。

區域劃分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區域為依據,信托可以分為國內信托和國際信托。
(一)國內信托
信托業務所涉及的范圍限于一國境內,或者說信托財產的運用只限于一國的范圍之內即是國內信托。
(二)國際信托
國際信托是指信托業務所涉及的事項已超出了一國的范圍,引起了信托財產在國與國之間的運用。
業務范圍劃分
以業務范圍為標準,可以將信托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
(一)廣義信托
廣義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兩類業務。它們同樣都是財產代為管理制度,信托機構也都辦理這兩類業務。但嚴格地說,信托與代理是不同的,從當事人來看,信托有三個當事人,而代理只有兩個當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稱受托人,被代理人也稱委托人;從財產上看,信托需要轉移財產權,代理則不需要轉移財產權;從權限上看,信托業務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并有較大的權限,而代理業務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業務,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約。
(二)狹義信托
狹義信托僅僅指財產所有權需要轉移的信托業務,即我們在信托定義里所規定的信托。

TOT

信托中的信托,從英文Trust of Trust翻譯而來,也就是專門投資信托產品的信托,簡稱TOT。它主要由銀行、信托、券商發行,投資于陽光私募產品。其的操作方式是在信托平臺成立一個母信托,然后由母信托再選擇已經成立的陽光私募信托計劃進行投資配置,形成一個母信托控制多個子信托的信托組合品。因此,其業績主要取決于子信托的投資的業績表現。
信托公司發行TOT產品(母信托),其風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資的信托產品(子信托)的風控措施之外,還包括發行TOT產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譽擔保。由于信托公司專業性強,對所投資的子信托產品的把控較好,所選擇投資的信托產品風險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托公司非常注重對自身信譽的維護和建設,信譽的破壞對信托公司來說是不能承受之重,對于可能出現的風險,信托公司本身也將作出相應的措施來應對。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一個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又是信托的另一個重要特征。
信托產品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后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四是這種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五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托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并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基本術語

信托行為

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托行為
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托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托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托行為。信托行為是指委托者與受委托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托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托行為。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于同一類別并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托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托部門發給委托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指通過信托行為從委托人手中轉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財產。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托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

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托存款證書。

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部門在辦理信托事務后所取得的報酬。信托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托報酬的多少,依據受托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商議定。

信托責任

信托責任是指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托責任是在信托關系成立,受托人就負有信托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責任是指受托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托責任。信托責任是將受托人和受托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信托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托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托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托主體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②受托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托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托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托客體

信托客體主要是指信托財產。
①信托財產的范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準后,可作為信托財產。
②信托財產的特殊性: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內,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③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內,由于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托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后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后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托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信托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托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財產的,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二手信托

二手信托也是指“信托受益權轉讓”。
根據我國《信托法》第46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托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的,信托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的信托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的。基于信托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托信托投資公司轉讓信托受益權。國內通行模式是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向投資者轉讓信托受益權,以特定財產(包括財產權)設立信托后產生的受益權再進行轉讓,具體是由財產(權)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進行組合,二者之間由信托投資公司(受托人兼代理人)進行運作。首先信托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托的受托人;其次,信托投資公司擔任集合資金信托的受托人;再次,信托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托中受益人(委托人)的代理人;最后,由信投資公司運用集合資金與財產(權)信托的受益權進行交易。必須強調的是,財產(權)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轉讓程序

I.信托受益權依法可以轉讓,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應由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證件,個人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前往代理網點辦理。
II.在代理網點審核有關證件后,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寫《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網點審核無誤后,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III.辦理受益權轉讓時,代理網點會收取受益權轉讓金額0.1%作為轉讓手續費,付款方式為現金付款。
IV.信托受益權轉讓后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于辦理轉讓之日后20日后到代理網點領取中信信托蓋章后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書》。

職能作用

基本含義

信托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托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托人有賠償責任。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只能按信托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托財產。

派生職能

①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托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信托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托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托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社會投資職能。指受托人運用信托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托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信托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托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于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托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于捕捉市場機會,為信托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⑤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信托制度有利于構筑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筑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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