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醫大師
國醫大師是中國中醫的杰出代表,是中醫人的最高榮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榮譽稱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組織評選,第一屆“國醫大師”表彰大會于2009年6月19日在北京舉行共有30名中醫從業者接受了評估。
評選意義 編輯本段
國醫大師”評選表彰的目的是傳承和弘揚中醫藥,為名醫的涌現營造良好氛圍,調動廣大中醫藥工作者的積極性,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中醫醫療保健服務。
獎項設立 編輯本段
首屆籌備工作
2007年12月3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關于拉客《“國醫大師”評選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全國名中醫”評選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自此拉開“國醫大師”評選的序幕。
2008年4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等部門開始調研起草國醫大師評選條件,確定評選范圍。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關于評選首屆“國醫大師”的通知”,正式開始“國醫大師”的評選工作。
組織領導
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旁邊、衛生部、中醫藥局組成“國醫大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等部門,負責評選表彰的領導工作。同時首屆成立“國醫大師”評選委員會(第二、三、第四個通知沒有提到成立評選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程序要求 編輯本段
選拔工作采取逐級選拔推薦的方式,按照推薦名額分配表進行選拔推薦單位會到省級主管部門,再到評選領導小組,自下而上把關,嚴格執行“兩審三公示”制度,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評審程序 編輯本段
1. 組織建議。基層推薦后,需要公示5個工作日如果沒有問題,會逐級上報審計省級推薦單位根據名額分配情況提出預審推薦人選,按推薦優先順序排序后提交評選表彰領導小組辦公室。
2. 預審。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省級推薦單位提交的推薦材料進行預審,預審合格人員名單由省級推薦單位反饋給推薦單位并在當地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匯報情況。
3. 復審。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表彰人選名單,提交領導小組審議確定表彰對象,并在全國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4. 確定表彰名單。根據推薦、評審和全國公示后,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正式表彰對象。
評選時間 編輯本段
2007年12月3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國醫大師”評選管理辦法(試行)》草案規定“國醫大師”評選每五年舉行一次,這個草案只是征求意見,所以評選間隔并不完全按此執行,第二屆和第三屆之間只有三年。
對于獲獎人授予“國醫大師”榮譽稱號,頒發獎牌、證書,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傳承管理 編輯本段
2018年2月14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號通知。這個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中醫大師的作用、中國名老中醫的學術傳承、人才培養、榜樣在行業風格中的引領作用,保證了中醫大師、中國名老中醫榮譽稱號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先進性。明確了國醫大師要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學術的責任和義務,制定了國醫大師獨立開展學術傳承活動的要求。
傳承工作
該辦法明確了“國醫大師”冠軍應該堅持正確的價值觀、以身作則,主動承擔中醫藥傳承工作,優先考慮省級及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老中醫專家學術經驗傳承、傳承工作室建設等高層次中醫藥人才培養項目,并按相關要求進行考核管理。獨立開展傳承工作時,需報當地省級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并與傳承人簽訂合同,明確學習成果,保證傳承質量。
管理要求
該辦法對“國醫大師”對頭銜的管理也有了明確的規定。
1.任何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中醫大師榮譽稱號進行不當炒作或不當商業牟利。
2.中醫碩士不得以追求名利為目的開展學術傳承活動,不得使用中醫碩士、在全國范圍內以名中醫名義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3.國醫大師因不當行為在行業或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被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警告的、經責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予以撤銷、全國名老中醫榮譽稱號,并收回獎牌、榮譽證書,停止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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