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加名 離婚時如何分割
(一)婚前買房,婚后房產加名字,離婚分割處理的方式如下:
1、如果房產雖是一方的婚前出資購買的,但房屋權屬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區分是全款出資還是部分出資了,具體如下:
(1)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簽訂買賣合同購買,購房款是全款,沒有貸款。婚后添加女方名字,那么離婚時,沒有出資的女方獲得份額比例在總房價的10%-30%之間;
(2)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簽訂買賣合同購買,出資首付款,加按揭貸款的方式,婚后無論是一方還貸,還是共同還貸。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后,在離婚時,女方獲得份額比例在總房價的30%-50%之間確定;
(3)如果你在房產證上寫明了雙方各占占50%的份額,這種情況就比較難辦了,意味著雙方已經明確了具體的份額,而且屬于書面約定,法官就不好調整了,只能按照每人50%份額來判決了。
2、共同共有的財產在分割的時候,并不是簡單的夫妻一人一半,而是要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的因素。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的長短、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權益的原因等因素來確定房屋的分配方式。
3、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折價款。
(二)相關案例:
2017年4月,吳先生和李女士經人介紹相識,2017年8月登記結婚。結婚前,吳先生的父母出資為吳先生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在吳先生名下。婚后,李女士提出房產證上加名要求,吳先生同意了,雙方就該處房產簽訂了協議,并且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同年11月,李女士卻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吳先生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自己贈與妻子的二分之一房產。
法院認為:原告吳先生通過贈與的形式,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額,協議已履行完畢,該協議合法有效。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夫妻之間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財產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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